土地增值稅與綜合所得稅之關係: 根據經濟力增加說,土地增值為資本利得,既屬所得,為符合量能原則自n應併入綜合所得而來,衡量納稅能力。且各國皆併在所得稅中課稅,以減n低稅制的複雜性。 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交易時,售價高於成本的差價。土地是一種財產,所n以土地增值稅本屬所得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其性質與出售房屋發生的財n產交易鳥斤得並無一致,本應課徵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實乃所得稅的分離課稅。分離課稅在稅制上有優點也有缺點,n主要缺點是有一部分的所得無法按所得稅的累進率來課稅,可能使得高所 得者出售土地之實質稅負低於低所得者,有課徵租稅的公平原則。而且分n離課稅之所得,其稅負有時較課徵所得稅者為重,有時則輕,有欠公平。n如能併入所得稅一體課稅,當能避免各類所得稅負不均的公平現象。 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分離,可能產生負所得,卻適用高稅率的不合理現象。n例如若甲有財產交易損失 500 萬,但因公告值雖調漲,但售價卻賠本賣出n時,以致出售土地一塊,倘有增值所得 300 萬,為原地價之三倍,須適用n到最高 40%之土增稅稅率。
n兩者聯繫方法:n土地增值稅性質與綜合所得稅類似,但目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四 0%,而土n地增值稅稅率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外,最高為六 0%,二者相較,顯然偏高,n如將二者最高稅率調為一致,將較為合理。再者,稅率過高,將會妨礙交易n的誘因,與其為實施漲價歸公,堅持高稅率而無法落實,不如以合理的稅率n配合合理的稅基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在現行稅率結構中,調降土地增值稅n之稅率到 40%以下與綜合所得稅取得聯繫,是較為可行的作法。
n結論:n目前我國土地增值稅制度階段性任務,而且土地增值稅在本質上原本就具有n所得稅的性質,若土地交易發生虧損則不必課稅,也不會發生在市場不景氣n情況下,因與公告現值有差價,而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應建立公平合理n之所得稅制,防範財團投機炒作。
參考來源:公職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