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價稅的稅基:為申報地價總額,就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個直轄市縣市的地價總額計徵之 1.地價稅: 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超過累積起點地價未達五倍,就其所超過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積起點地價超過5倍未達十倍,就其所超過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積起點地價超過10倍未達十五倍,就其所超過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積起點地價超過15倍未達二十倍,就其所超過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積起點地價超過二十倍以上,就其所超過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增值稅的稅基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地價總額-原地價或前次移轉所申報的地價*台灣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土地重劃費用+工程收益費+土地變更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就其漲價部分課徵20%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達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兩百,就前一項辦理外就其所超過部分課徵30%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達百分之兩百以上,就前二項辦理外就其所超過部分課徵40%
(3.)房屋稅的稅基:為房屋現值,房屋現值計算=房屋面積*房屋標準單價*地段調整率*(1-折舊率*所經歷年數) 1.一般自用住宅出租公益稅率為1.2%,其他自用住宅為1.5%--3.6% 2.營業住宅其稅率:3%--5%(診所醫院),非自用住宅(供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1.5%--2.5% 3.房屋同時做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或非自用住宅課稅,非住家部分最低部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