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隆籍某打撈工作船船長甲,未經許可,逕將野柳漁港疏浚工程之污泥,載運至基 隆內水海域棄置。海巡人員查獲後,以甲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之未申請許可從事海 洋棄置罪嫌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甲辯稱其係受雇人,非本罪之行為主體,試問 甲之抗辯是否有理?請申論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