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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司法人員、104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4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4年海岸巡防人員、104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三等_監獄官(男)#41654
科目: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婦女負有哺育嬰兒之任務,根據監獄行刑法與相關法令,對於婦女攜帶子女入監有 那些相關規定?並說明這些規定主要的目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Xanxuns0723

題目一; 監獄對婦女攜帶子女入監相關規定茲就相關法條試說如下 一 ; 以監獄行刑法第十條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應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子女滿三歲後,無想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 期滿後應交付救濟處所 前兩項規定,由監獄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二;監獄行刑法 細則第十三條 受刑人攜帶或是監內分娩之子女,應於女監設置保育室收容之 受刑人在監內分娩之姿女,其證明文件不得紀錄與監獄有關事項 受刑人之子女在監收容年餘三歲,無想當之人領養者,得洽商各公 私立育幼救濟處所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收容之 三; 這些規定主要目的述說如下 因為子女需要母親才能夠 的生活 母愛剝奪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