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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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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2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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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24398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24398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審計法規定之賠償責任包括: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 任、超額或誤付之賠償責任、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追繳執行及延誤之 責任等,請分別說明其相關內容及人員之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