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 ,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