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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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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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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0945
科目: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0945
科目: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 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請以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為論述範圍並結合國內建 築物高齡化問題,申論自己的觀察與見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