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物因為各種結構設計原因或使用需求,常會產生建築物開口的情況,這些開口 對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具有許多影響。請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的規定,說明無開口樓層及有效開口之意義與規定。(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與建築技術規則不同
設置標準之開口專指消防人員搶救時之進入口
因此對大小有一定的要求
因此對大小有一定的要求
*小開口:內切直徑50cm之圓形
*大開口:內切直徑100cm之圓形,或120cm*75cm之矩形
有開口樓層之定義
十一層以上:開口面積和達樓地板1/30,(大小皆可)
十層以下 :開口面積和達樓地板1/30,且至少有兩個"大開口"
且這些開口需同時符合:
下端距離地面需1.2m以內
面臨至少1m寬之道路
能從外部輕易打開或破壞,若有裝玻璃者限厚度6mm以下
不符合有開口樓層者,為無開口樓層
詳解
1.十一樓以上具有兩個內切圓五十公分以上之開口並且滿足該樓層樓地板面積的三十分之一以上之開口面積。
2.十樓以下具有兩個內切圓五十公分以上之開口但其中至少應有2個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者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以上之開口並且滿足該樓層樓地板面積的三十分之一以上之開口面積。
詳解
無效開口稱為密閉式開口...
詳解
無開口樓層:
(1)11層樓以上,具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30/1以上
(2)10層樓以下,具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30/1以上,但其中至少應有2個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寬75公分以上高120公分以上開口
有效開口:
(1)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積120公分以內
(2)開口臨通道或寬度1公尺以上道路
(3)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構造之障礙物
(4)開口可自外面開啟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時,厚度在6毫米以下
詳解
無開口樓層,開口小於50CM.
有交開口佔樓地板面績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