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二)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 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 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 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