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選舉制度"(Electoral System)是一種將選民的個人選擇匯聚成集體公共選擇的重要中介機制,而選舉制度的設計及採用又被學者賴克(Riker)視為是一種"操縱的藝術"。關於我國總統選舉的方式、法國兩輪投票制與澳洲偏好選擇制的意涵,以及上述三種制度運用上的優缺點,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我國總統選制
我國總統選舉所採用的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其是指不論候選人有多少,只有一位
能順利當選,且當選者的所獲票數不用過半,只需最高即可。
(二)兩輪投票制及偏好選擇制的意涵
1.兩輪投票制
所謂的兩輪投票制,是指在單一選區中,候選人的得票必須過半數方能當選,若沒有任
何候選人獲得過半選票,則必須再舉行一次"跟隨選舉"(follow election)。
2.偏好選擇制
所謂的偏好選擇制,是指選民可以依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予以排列順序,待開票時,
獲得過半數第一偏好票的候選人勝選,若無,則將得票最低的候選人剔除,並將其第二
偏好票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反覆為之,直到出現過半數得票的候選人為止。
(三)三種制度的評價比較
1.優點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於總統選舉上,可以使選舉的舉行不必擔心因為沒有人過半數
而必須舉行第二輪選舉,導致選舉舉行的頻繁而浪費社會資源。
(2)兩輪投票制運用於總統選舉上,可以使選出的總統具有足夠的正當性及代表性,較不
會出現"勝者全拿"(winner take all)的情況。
(3)偏好選擇制運用於總統選舉上可以確保當選者擁有足夠的民意基礎,進而展現其統治
正當性,且亦可以避免選票的浪費。
2.缺點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運用於總統選舉上可能會因為不必過半就可勝選,導致總統的
代表性及正當性出現問題。
(2)兩輪投票制運用於總統選舉上,因為很少有人可以在第一輪投票即順利當選,是以大
多數的情況皆必須舉行第二輪投票,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
(3)偏好選擇制運用於總統選舉上,可能會使當選者並不具備高度的第一偏好票,換言
之,其之所以會當選僅是因為其是選民心目中較不排斥的候選人而已。
不同的投票規則是為了滿足不同的特定價值,然而在追求這些價值的過程中卻也可能犧牲了其他面向的價值,而此種制度設計的兩難關係被社會學家稱為是一種制度設計的"抵換關係"(Trade-o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