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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14800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所特別制定,試問何謂該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一).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 : 
  1.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2.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3.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4.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二).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 : 
  1. 醫師
  2. 護理人員
  3. 救護技術員
(三). 補充緊急傷病患 : 
  1. 因災害、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 孕婦待產者。
  4. 其他緊急傷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