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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49995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申論題: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所指為何?遺產稅的課稅對象 與範圍為何?又何謂視同遺產?視同遺產應否課徵遺產稅?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稱,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二、課稅對象 :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三、課稅客體死亡時所遺留下之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一切之權利價值。

四、課稅範園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五、視同遺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六、視同遺產應課徵遺產稅,但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部分,得加計利息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是同遺產而增加視同遺產稅稅額。

詳解 提供者:林妤安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稱,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課稅對象 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課稅客體 死亡時所遺留下之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一切之權利價值。 課稅範園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視同遺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視同遺產應課徵遺產稅,但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部分,得加計利息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是同遺產而增加視同遺產稅稅額。

詳解 提供者:Eddie Lu
遺產、贈與稅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死亡、贈與發生前兩年,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亦或死亡、贈與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65天者。 遺產稅為屬人兼屬地主義,其課徵對象為被繼承人之境內及境外之遺產。納稅義務人對象依序為(1)遺產執行人(2)遺產繼承人(3)法定執行人 視同遺產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有贈與(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子女配偶(7)兄弟姊妹配偶之財產,則視同遺產,應納入遺產稅總額中。
詳解 提供者:鄭昊修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稱,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課稅對象 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課稅客體 死亡時所遺留下之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一切之權利價值。 課稅範園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視同遺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視同遺產應課徵遺產稅,但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部分,得加計利息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是同遺產而增加視同遺產稅稅額。
詳解 提供者:nety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1.死亡或贈與發生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者。 2.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死亡或贈與發生前兩年內,於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遺產稅的課稅對象 1.屬人主義: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內,死亡時對其境內外遺產均課稅 2.屬地主義: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在境外及非R.O.C國民死亡時境內遺產均課稅 課稅範圍 視同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及第1140條規定之個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詳解 提供者:m520211314
1. a.具中華民國國籍 b.死亡前兩年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c.死亡前兩年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有居所,居住餘365天,政府聘用來台工作,有特定居留期間不在此限 2.課徵對象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之國民,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死亡之非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者課徵境內外財產,非經常居住者課徵境內財產,外國人課徵境內之財產 3.死亡前兩年捐贈配偶 或民法1138 民法1140及其配偶視同遺產 4.應課徵遺產稅
詳解 提供者:陌生
1.經常居住境內: A.死亡前及贈與前2年內有戶籍(有住所) B.死亡前及贈與前2年內無戶籍(無住所),但有居所居住逾365天 2.遺產稅的課稅對象及範圍 A.境內居住者課國內及國外財產 B.境外居住者課境內財產 3.二年的考題 A.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上述人員的配偶]視同遺產,應課遺贈稅 B.死亡前2年內放棄國籍要課遺贈稅
詳解 提供者:Ariel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為二年內於台待逾365天。 2. 3.二年內贈與其配偶、子女、直系血親之財產視同遺產 4.
詳解 提供者:陌生
看第1次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經常居住境內指境內有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