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電子設備商 A 公司與位於印尼之設備商 B 公司訂立設備機具買賣
契約,並委由 C 運送人運送至印尼。由 A 公司將機具分件封包,並裝入
由 C 運送人所提供之貨櫃。於該批貨物裝載後,C 運送人經清點櫃內機
具數量無誤後,簽發載貨證券並同時記載為 5 個貨櫃,每只貨櫃裝有 5
件機具。運送期間因船舶突失航行能力而漂流於海上,所幸鄰近作業之
船隻協助並將船員先行接運至附近島嶼休息。惟等候救援船舶期間,船
上並無任何人員看管下,有不明船隻接近,並將其中兩貨櫃內之機具全
數竊運。嗣後,救援船舶到來並協助修復,而使該船繼續航行至目的港。
B 公司持載貨證券向 C 運送人請求貨物交付時,始發現其中兩貨櫃內所
託運之機具全遭偷竊。此外,另兩貨櫃內之機具,雖交運時業經 A 公司
分件封包,但因封包程度不足抵禦海水侵蝕而毀損全部無法使用。試問:
C 運送人就此貨損情形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得主張單位責任限
制時,其應賠償額度為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