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9條及施行細則:
必須供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
不得出租、不得供他人使用、不得營業。
原則為 每戶籍所在地一處;
若家庭成員在不同地方設籍,各地可各採一處(合計最多兩處有條件允許,視地方規定,但一般實務以戶籍所在地一處為原則)。
須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自住房屋」優惠。
提供戶籍資料與使用說明。
(《房屋稅條例》第5條)
若不符合自住要件(出租、營業、空屋等):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1.5%~3.6%(地方政府調整區間)
營業用房屋:3%
非住家非營業:2%
依《所得稅法》第14-5條、施行細則及財政部解釋。
自住房地的優惠必須同時符合:
房地持有滿六年;
交易前六年內實際居住滿六年;
期間 戶籍須設於該房屋;
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
六年期間不得出租、不得營業。
出售自住房地享 課稅優惠稅率10% 的規定,
每人 一生只能使用一次。
出售時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處自住房地。
(《所得稅法》第14-5 IV)
同時享有:
10%優惠稅率;
15%免稅額(400萬元免稅額):
自住房地的所得額中,有 400 萬元免稅;
超過部分再適用 10% 稅率。
若符合「自住但未滿六年」:
仍可適用 自住免稅額 400 萬元
但稅率改按持有期間: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未滿 2 年 | 45% |
| 2–5 年 | 35% |
| 5–10 年 | 20% |
| 滿 10 年 | 15% |
| 稅目 | 需設籍? | 需自住? | 禁止出租/營業? | 持有期間要求 | 一家一戶? | 稅率 |
|---|---|---|---|---|---|---|
| 房屋稅—自住房屋 | 通常需 | 是 | 是 | 無特定期間 | 原則一戶 | 1.2% |
|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六年要件) | 必須 | 是 | 是 | 房地與居住均滿 6 年 | 同時僅一處 | 10% 並免稅 400 萬元 |
| 房地合一—僅部分自住(未滿六年) | 必須 | 是 | 是 | 無特定期間 | 一處 | 按持有期間 45%~15%,仍 免稅 400 萬元 |
要件:
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住;
不出租、不營業;
原則一家一戶;
經申請核准。
稅率: 1.2%。
要件(六年):
房地持有滿六年;
六年內實際自住、設籍滿六年;
不出租、不營業;
一生一次;
一家一處。
稅率:
符合六年:10%,並享 400 萬元免稅額。
未滿六年:仍有 400 萬免稅額,但依一般持有期間稅率(45%→15%)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