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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稅法規#114573
科目:土地稅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房屋稅之「自住房屋」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 ,其適用優惠之要件及稅率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房屋稅之「自住房屋」

(一)適用優惠要件

依《房屋稅條例》第9條及施行細則:

1. 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

  • 必須供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

  • 不得出租、不得供他人使用、不得營業。

2. 一家一戶限制

  • 原則為 每戶籍所在地一處

  • 若家庭成員在不同地方設籍,各地可各採一處(合計最多兩處有條件允許,視地方規定,但一般實務以戶籍所在地一處為原則)。

3. 需完成申請程序

  • 須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自住房屋」優惠。

  • 提供戶籍資料與使用說明。

(二)優惠稅率

自住房屋房屋稅率:1.2%

(《房屋稅條例》第5條)

若不符合自住要件(出租、營業、空屋等):

  •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1.5%~3.6%(地方政府調整區間)

  • 營業用房屋:3%

  • 非住家非營業:2%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

依《所得稅法》第14-5條、施行細則及財政部解釋。

(一)適用優惠要件

1. 持有並設籍滿六年

自住房地的優惠必須同時符合:

  • 房地持有滿六年

  • 交易前六年內實際居住滿六年

  • 期間 戶籍須設於該房屋

  • 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

2.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六年期間不得出租、不得營業。

3. 一生一次(課稅優惠限一次)

出售自住房地享 課稅優惠稅率10% 的規定,
每人 一生只能使用一次

4. 一處限制(同時點)

出售時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處自住房地

(二)優惠稅率

自住房地(符合六年條件)課稅:10%

(《所得稅法》第14-5 IV)

同時享有:

  • 10%優惠稅率

  • 15%免稅額(400萬元免稅額)

    • 自住房地的所得額中,有 400 萬元免稅

    • 超過部分再適用 10% 稅率。

(三)若未完全符合六年要件

若符合「自住但未滿六年」:

  • 仍可適用 自住免稅額 400 萬元

  • 但稅率改按持有期間:

持有期間 稅率
未滿 2 年 45%
2–5 年 35%
5–10 年 20%
滿 10 年 15%

三、兩者差異整理(重點表)

稅目 需設籍? 需自住? 禁止出租/營業? 持有期間要求 一家一戶? 稅率
房屋稅—自住房屋 通常需 無特定期間 原則一戶 1.2%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六年要件) 必須 房地與居住均滿 6 年 同時僅一處 10% 並免稅 400 萬元
房地合一—僅部分自住(未滿六年) 必須 無特定期間 一處 按持有期間 45%~15%,仍 免稅 400 萬元

結論整理(作答版)

一、房屋稅—自住房屋

要件:

  • 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住;

  • 不出租、不營業;

  • 原則一家一戶;

  • 經申請核准。

稅率: 1.2%

二、房地合一—自住房地

要件(六年):

  • 房地持有滿六年;

  • 六年內實際自住、設籍滿六年;

  • 不出租、不營業;

  • 一生一次;

  • 一家一處。

稅率:

  • 符合六年:10%,並享 400 萬元免稅額

  • 未滿六年:仍有 400 萬免稅額,但依一般持有期間稅率(45%→15%)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