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第 6 條第2 項規定,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2)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處 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