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具古蹟價 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 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請就本條文設定的背景、理論及執行面 闡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