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四因放火罪,受臺北地方法院宣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違法而無罪,但應入監護處所施以監護。李四不服,認為其已進行 醫治,病情已獲控制,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請求撤銷監護處分。上訴 法院宜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