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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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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7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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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74243
科目: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74243
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李四因放火罪,受臺北地方法院宣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違法而無罪,但應入監護處所施以監護。李四不服,認為其已進行 醫治,病情已獲控制,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請求撤銷監護處分。上訴 法院宜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