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案打群架之案件,若我為派出所所長,則處置方式級與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ㄧ)報告紀律:
對於現場狀況應一面處理一面回報勤務指揮中心、分局正副主官。
(二)現場處置:
1.全程開啟密錄器與優勢警力:
由於現場混亂,應全程開啟密錄器,儲能確保自身執勤安全外,亦能蒐集現場證據。並立即通知優勢警力到場協助支援。
2.救護傷患與喝令制止:
(1)現場傷患之救護:不論該傷患是否為被害人或嫌疑人,均應通知救護人員到場救護,救護過程中派員陪同及詢問案發過程情形。
(2)現場喝令制止:
若現場仍持續有打鬥事宜,依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警方先行喝令制止雙方鬥毆行為,使其停止舉動或蹲下等。不聽制止者,依警職法19、20條先行管束與上銬。
雙方所使用之棍棒、刀械等,則可依刑事訴訟法131條扣押或警職法21條扣留之。
3.依法處理事項:
現場優先控制完畢後,調閱周遭相關監視器畫面、詢問是否有目擊證人等,而後雙方則依刑法聚眾鬥毆、傷害罪等依法偵辦。
(三)後續守護:
為避免尋仇事件或二次鬥毆發生,應派員於案發現場實施守望,對於醫院中之傷患也應派員守護(避免發生尋仇情事)。
(四)新聞處置
1.統一發佈新聞:
與分局新聞承辦共同釐清案情後,擬定並統一發佈新聞。以避免資訊傳達錯誤或出現出入時,產生社會輿論。
2.事後檢討:
對於本案事件之處理,仍應持續討論策進作為,如何預防是類情事發生以及本案處置缺失之處,不斷精進警方執法之正確性、適法性等
(本題硬要寫,可以寫很多,但是礙於申論紙與時間的限制,本答案係以正式考試為出發點,個人認為所必須寫出之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