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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社會工作概要#5873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工作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其對象規定如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顧念祖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條: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權益,特定制定本法。其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心理、生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增進生活品質。 2.對象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生診斷無法治癒,且有醫學上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詳解 提供者:陳家容

此條例是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立書人需是年滿20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末期病人本人,才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之抉擇。不過, 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三項最 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此外,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詳解 提供者:Cheng Hui Hsin
安寧緩和醫療,是藉由一組受過專業訓練的團隊工作人員,例如: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宗教師、志工、心理師、藝術治療師、音樂治療師、芳香治療師等,針對癌症末期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個別的照顧計畫,滿足病人和家屬身、心、靈的需要。在照顧過程中,病人有最大的自主權,家屬需要全程參與,是一種提昇末期病人和家屬生活品 質的全人照顧。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病人是有條件的: (一)癌症末期---這要經過主治醫師確定,當開刀、化學治療、放射治療等都不能治癒 或延長生命時。 (二)病人有身體的症狀和痛苦,或有心理、精神、靈性、家屬等問題時。 (三)、既然不能延長生命,就不在病人將死亡時做心肺復甦術、插氣管內管、電擊等 會增加或延長其痛苦的措施。 (四)、病人和家屬能瞭解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而且希望病人本身知道病情。 一般習慣都會對病人隱瞞病情,但這是他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利替他作決定,要讓他有 所準備,完成心願或了結心事,才不會有遺憾。
詳解 提供者:台灣小丸子
1.不要在醫院製造不好的音樂 2.對象是所有人,不要去批評他人
詳解 提供者:陳阿夢
安寧緩和醫療,癌末的病人有尊嚴地離去 癌末的病人
詳解 提供者:110高考公職社工師上榜!
一、安寧緩和醫療 1.定義 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立法目的 2.適用對象 三、結論
詳解 提供者:young771119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