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並出具各地區之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為家庭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狀況:1.死亡未滿兩年 2.失蹤報案未滿兩年依據警察機關所開立之證明或未經銷案之證明文件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患有重大疾病傷病者,依一個月內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五.懷孕六個月或分娩兩個月內,依戶口名簿,媽媽手冊或子女出生證明 六.申請失業達六個月以上 七.服役期上有六個月以上,依兵役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 八.服刑期上有六個月以上,依服刑通知書或服刑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 九.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1.配偶或家屬血親罹患重大疾傷病者2.單親須獨力扶養子女 3.子女雙亡或子亡媳改嫁,須獨力扶養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