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為最高民意機關,扮演著為民喉舌、制定法律、審議預算、調查等功能、角色,更重要的是代替人民監督政府施政,防止政府違法濫權。在代議制度為主的民主國家中,立法機關能否發揮應有功能尤為重要,以下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立法機關的意涵:立法機關又可被稱為國會或巴利門。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國會的成員大多皆為民主直選產生,其餘少數成員則是透過貴族世襲(例如英國)、地方代表(例如德國)等方式所產生。國會為最高的民意機關,對法案及人事的決策具有高度正當性基礎。
(二)立法院監督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機制
1.立法院監督總統的機制
(1)彈劾權:憲法增修條文§4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後,得提出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2)人事同意權:司法院(司法院設大法官、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考試院(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審計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立法院監督行政院院長的機制
憲法增修條文§3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1)責任政治原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2)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3)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課責機制對行政院長、總統與立法機關產生之影響
(1)僅剩形式的負責關係:由於修憲後行政院長已改由總統任命,卻仍須向立法院負責,並不符合向誰負責,就應由誰選出的憲政原理,往往淪為執政黨與在野黨的意氣之爭,徒具形式。
(2)產生打擊錯誤情形:我國在修憲後行政院長改為由總統直接任命,受總統控制,卻同時須向總統及國會負責。因此在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情況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無法攻擊實際的政治決策者(實際的政治決策者為總統),因而產生打擊錯誤情形,且可能引發總統解散國會的政治報復,使得行政權與立法權權力失衡(而權力失衡乃為中華民國第4次修憲的目的,亦即讓行政權權力集中,並讓中華民國順利度過民主化危機)。
參考資料:政治學申論題庫百分百(韋伯編著)+韋伯老師上課講解+自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