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殘障福利法從民國 69 年訂定,經歷民國 86 年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到民國 96 年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問這幾次的修法及改名,所具有的意義與內 涵為何,並請特別針對民國 96 年修訂的條文內容,就其優缺點提出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