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實務上,常見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處分。試問判決命 加害人登報道歉,限制了人民何種憲法上之基本權利?(10 分)又在何種條件下, 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無違?(15 分)請依相關大 法官解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