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訴
(二)企業經營者須於15日內接獲申訴妥適處理之
(三)消費者依上述申訴未獲妥適處裡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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