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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49216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申論題

申論題內容

二、消防法中所稱之「易生災害之行為」,係指那些行為?這些易生災害之行為進行時,依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各應於幾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20789360002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易生災害之行為有田野引火、施放天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易致火災之行為,需5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詳解 提供者:Zeo Huang
依照消防法規之14條規定『田野之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易致災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李維哲

依消防法第14條之規定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及驅除病蟲害為限。 引火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域者,應於引火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且設滅火設備,將引火時間、地點及日期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於森林地區引火者,則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引火延燒時需有人員監視滅火後使得離開。

詳解 提供者:Sin En
消防法中所稱之「易生災害之行為」,係指 1.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用於開墾,驅除病蟲為之應於五日內向當地廂房機關申請許可,於上午六時到下午六時施放。 2.明火表演:供公共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之場所,未經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之認可,不能施放有火花,火星,火焰等之明火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