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14條之規定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及驅除病蟲害為限。 引火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域者,應於引火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且設滅火設備,將引火時間、地點及日期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於森林地區引火者,則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引火延燒時需有人員監視滅火後使得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