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0條 1.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內容為: a.飲用水及糧食。 b.藥品及醫療器材。 c.人命救助器材。 d.營造機具及建材。 e.其他必要的物資及器材。 2.災害防救設施及設備內容為: a.物資及器材的運送工具。 b.環境消毒及衛生設施的改善。 c.救災用準備水及設備。 d.各種維生管線材料。 e.資訊通信設備。 f.其他必要的設施及設備。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整備事項: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物資及器材如下:1.飲用水、量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2.急救用醫療器材及用品 3.人命救助器材裝備 4.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5.其他必要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察:設施、設備如下:1.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2.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設備 3.災害搶救裝備 4.各種維生線材及搶救用器材設備 5.資訊、通訊等器材設備 6.其他必要設施及設備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