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
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
低於總人數 1%;第 3 項復規定,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亦作相同意旨規
定,即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
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問:上開「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是否與憲法平等原則相牴觸?(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