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其父 A 所遺留之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三人於民國 95 年間達成分割 A 地之協議,惟並未至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登記。民國 115 年 2 月間,甲請求乙、丙協同辦理登記,卻遭 乙、丙以協議至今已超過 15 年為理由而拒絕。試問:甲為分割該筆 土地,應如何行使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