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買賣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上市公
司)之獨立董事,A 上市公司董事長丙於民國 106 年 7 月 4 日在未經董事
會決議之情形下,透過財務副總丁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
元,作為丙擔任董事長之 B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週轉,惟丙、丁於同年 12
月 25 日 A 上市公司年度終結前歸還,該公司依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
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並未記載該資金挪用或借貸之情事,丙、丁應
否負法律上之責任?又獨立董事甲、乙可否主張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
文件均有專業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亦有公司內部專業財會人員編製,基於
專業分工之信賴,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
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等免責條款之適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