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為鄰居,素有積怨。某日兩人因故口角,乙便拿出預先準備好的木 棍朝甲的頭部揮擊,甲急忙閃躲並順勢將木棍擋開,手臂因此骨折,然木 棍也反彈擊中乙的頭部,乙當場血流如注。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阿欣
一、依題旨,針對甲乙刑責相關論述如下:
(一)乙持預藏朝甲頭部揮擊,致甲手臂因此骨折 ,乙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若乙沒有持棍朝甲頭部揮擊,甲手臂就不會骨折,乃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關係,故乙之行為與甲手臂骨折結果具條件說之因果關係,令乙之持棍攻擊行為乃製造法律上不受容許風險並於該風險內實現甲之受傷結果,故具客觀可歸責,主觀上,乙對自身行為有認知及意欲,故構成要件該當。
2.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3.小結:乙成立本罪
(二)甲急忙閃躲並用手臂擋開木棍,致木棍反彈擊中乙致傷,甲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若甲沒有閃躲行為,乙就不會有受傷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條件說之因果關係,甲並在自身行為中製造並實現法律所不容許風險,舉客觀可歸責,另依一般人智識與經驗,對阻擋木棍可能會使木棍反彈致人受傷之結果有遇見可能,故主觀上成立過失,構成要件該當。
2.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之行為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刑,學說上成為正當防衛,其防衛情狀應為「現在」「不法侵害」已及防衛行為並未過當,而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使得成立,甲面對乙持棍欲侵害自身身體法益,而出於防衛之意阻擋,因而致乙身體法益受侵害,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相符,甲之行為成立阻卻違法。
3.甲無阻卻罪責事由,甲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無罪,乙成立刑法277條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SUN

乙成立重傷未遂:攻擊甲頭部有重傷意圖,但甲骨折後是否就此無法治癒完全喪失機能,題目不明確,論重傷未遂即可。

甲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反彈打中乙,是不可預見的物理自然現象,非人為驅使肇生,故不屬於刑法上探討的行為。

詳解 提供者:Mowen
甲負傷害刑責但可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乙負傷害及殺人未遂罪,因其攻擊之部位乃常人所知要害,揮擊頭部行為可預期非死即傷,故應負殺人未遂
詳解 提供者:國考仔

詳解 提供者:william890608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乙持木棍揮擊導致甲骨折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1. 構成要件:乙主觀上有傷害甲之故意,客觀上揮擊行為與甲骨折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2. 違法性與罪責:乙無任何阻卻違法與減輕罪責事由。
  3. 結論:乙成立本罪。

(二)甲擋開木棍導致乙受傷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 構成要件:甲客觀上雖有擋開行為導致乙受傷,但甲主觀上僅具備防衛意識,並無傷害乙之故意。
  2. 違法性(正當防衛)
  • 刑法第 23 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者,不罰。
  • 本案涵攝:乙持棍揮擊屬「現在不法侵害」;甲閃躲並擋開係為保護自身安全之「必要且適當」防衛行為。
  • 雖然防衛行為造成乙受傷之結果,但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結論: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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