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中年喪妻,有一子 A,其後甲與乙結婚。丙有一女 B,A 與 B 結婚。試問甲與丙、甲與 B、乙與 B、乙與 A、丙與 A 之間為何種親屬關係?(25 分)

詳解 (共 2 筆)

Ziliya Tzeng
Ziliya Tzeng
詳解 #3169095
2019/01/18
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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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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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576423
2021/03/05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