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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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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40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409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9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中年喪妻,有一子 A,其後甲與乙結婚。丙有一女 B,A 與 B 結婚。試問甲與丙、甲與 B、乙與 B、乙與 A、丙與 A 之間為何種親屬關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