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主張乙對甲負有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甲遂 起訴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請求 60 萬元部分為有理 由,並駁回甲其餘 40 萬元部分之訴。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 111 年(以 下同)6 月 15 日依法送達至甲的住所,於 6 月 18 日依法寄存送達至乙住 所地之警察機關,乙於 6 月 30 日始至該警察機關領取。甲、乙均未提起 上訴,試說明本件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何時屆滿及判決何時確定。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