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棟三層樓房,約定甲住一樓,乙住二樓,丙住三樓。甲移民到國 外,將其分管之一樓,出租於丁。嗣後丙將其應有部分讓售於戊,戊主張不受甲乙 丙間所訂定之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拘束。試問:戊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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