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其已成年之子女乙、丙及丁之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大筆資金
存入上開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 A 查獲,認定甲將大筆資金存入子女帳
戶,1 年後亦未匯回,認定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贈與行
為,故對甲核課贈與稅。甲不服,主張其子女帳戶僅是人頭帳戶,並無
贈與行為,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另訴訟中,
A 機關主張贈與稅之稽徵行政係屬「大量行政」,故有關贈與稅成立要件
事實之證明度,只要達到 A 機關之主張較甲之主張更具有可信度之「優
勢蓋然性」即為已足,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