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任教於 A 國立大學,因教學不力、上課離題、全無著作、經常遲到早退,屢次遭學生與家長檢舉,經 A 國立大學相關教評會議決議不予續聘,A 國立大學就此不續聘決定送教育部核准,另通知甲於次學年度不再續聘。問:A 國立大學對甲之不續聘通知性質為何?若甲對教育部之核准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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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zero lei
(一) 不續聘是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 
  (1) 教師與國立大學之間是公法上契約關係  ( 98.7決 )
  (2) 不續聘是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  (111憲判11) 
(二) 甲應依訴願法第18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若不服則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1) 教育部核准函是發生確認「學校解聘甲之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2) 該行政處分相對人是A國立大學,因此甲應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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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是直接認為教育部核准函也是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
因為訴願委員會的教授懶得實體審查,所以在程序審查這關就讓原告訴願不受理。)
(OS:行政院法院認定教育部核准函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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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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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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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S:  訴願委員教授把教育部函當作契約意思表示,就不用實體審查了。甲說乙說丙說,只是用來踢皮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