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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二、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 94 年至 96 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人士身..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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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二、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 94 年至 96 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人士身分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 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臺端於 94 年至 96 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 95 年至 96 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臺幣 2 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詎料,101 年又接獲通知,以「97 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 94 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 94 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 1 萬元。試問:甲拒絕繳回 94 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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