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向 T 縣申請於 A 部落旁之土地設置納骨塔,T 縣所屬工務局於 105 年 1 月 3 日核准發給建築執照,規定竣工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二 年內完工,並請甲公司自行與 A 部落溝通協調。甲公司迄至 108 年底尚 未開工,且 A 部落居民持續強烈反對,T 縣政府爰以 109 年 1 月 2 日函 廢止建築執照。試問 T 縣政府之廢止是否構成裁量瑕疵?甲可否主張信 賴利益之補償?(25 分)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 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T縣政府之廢止不構成裁量瑕疵:
1.簡述本例相關行政行為之性質:

(1)建築執造 -行政處分

(2)規定竣工期限為附款
(3)條例為 法規命令

2.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受益處分之廢止

(1)法規准許
(2)原行政處分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3.124條應至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1)依照第一款本案 106/1/3 可廢止原因之發生 108/1/3 已超過廢止原因

(2)但依照第四、五款 ,則符合法條規定,並有合法裁量權限。

(二)甲可以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

1.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處分
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2.第126條信賴補償

規定第123條第四、五款應給予補償

3.本案
T縣政府根據其案例,T縣廢止乃是基於公益有危害,而非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且也有持續與部落溝通。
因此是根據第123條四、五款所為之決定(新的廢止原因發生)。
甲又有信賴利益,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依照126信賴補償授益人

詳解 提供者:中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附款概念
根據斌葬管理條例,原則應於核准之日一年內施工,並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許可。
T縣政府規定為自開工日起兩年內完工,並且要由甲公司與A部落自行協商。
 
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本題爭點在於,T縣政府所做的附款和法律明文規定的附款不相同。
本文認為T縣政府做成合法行政處分。已明文規定一年內施工,
縣政府已基於裁量給予甲公司兩年時間施工,甲公司卻遲遲未開始。
縣政府依法行政,廢止未履行負擔者的執照,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