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朝車內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地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甲已開槍射擊數發子彈,無論依任何著手理論均應已達著手之程度。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而不罰?
1. 客觀危險說:實務見解採之。從事後的角度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危險,若無危險,則屬不能未遂。
2. 重大無知說:學說見解採之。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明顯違背一般認知,即行為人是否出於一般人都會犯的錯誤而導致結果未發生。
3. 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理由在於,乙進入宅內取物未將車輛熄火,導致甲朝沒有人在內的空車連開數槍,乃個人未調查清楚A所在位置狀況下所犯的錯誤,尚非屬明顯違背一般人認知因果律之重大無知,乃一般人均會違犯的錯誤,非屬不能未遂。故甲仍應成立本罪。
(三) 甲朝A車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棄物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朝A車開槍,係屬毀損A之財產法益。主觀上,甲亦認識到朝A車射擊將會導致A車毀損,故具備毀損故意。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四) 競合:
綜上所述,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