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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  #5650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受人之託前往殺 A。在得知 A 所駕車輛之車號及住址等資訊後,某晚前往 A 宅尋 覓下手時機時,發現 A 車正發動停在路旁;甲判斷 A 正在車上,見機不可失,遂朝 駕駛座連開數槍後火速離去。事實上,當時 A 因臨時進入宅內取物未將車輛熄火。 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阿涵

(一)   甲朝車內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地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甲已開槍射擊數發子彈,無論依任何著手理論均應已達著手之程度。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而不罰?

1.     客觀危險說:實務見解採之。從事後的角度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危險,若無危險,則屬不能未遂。

2.     重大無知說:學說見解採之。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明顯違背一般認知,即行為人是否出於一般人都會犯的錯誤而導致結果未發生。

3.     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理由在於,乙進入宅內取物未將車輛熄火,導致甲朝沒有人在內的空車連開數槍,乃個人未調查清楚A所在位置狀況下所犯的錯誤,尚非屬明顯違背一般人認知因果律之重大無知,乃一般人均會違犯的錯誤,非屬不能未遂。故甲仍應成立本罪。

(三)   甲朝A車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棄物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朝A車開槍,係屬毀損A之財產法益。主觀上,甲亦認識到朝A車射擊將會導致A車毀損,故具備毀損故意。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四)   競合:

綜上所述,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yilung
前言: 本題重點在於甲的殺人行為是否屬著手階段, 而論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 一. 甲依所得資訊前去尋找欲殺害的目標, 應論其屬預備階段. 甲因A車正發動中, 而判定A應正在車內, 進而實行殺人之行為. 甲的射殺行為與A的身體生命法益於時 間' 空間具有緊密接合, 故應論甲已達著手階段. 惟A因臨時進屋取物而逃過一劫, 於客觀上, 甲已符合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甲於主觀上亦有殺害A的故 意, 具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二. 甲欲殺害A的射殺行為, 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即其罪責. 三. 結論: 甲於主客觀上皆具有殺害A的故意行為, 並已著手於開槍射擊. 惟因甲的判斷錯誤, 而使A逃過一階, 應論未遂即可.
詳解 提供者:鄭紫轟
甲成立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有故意意圖。客觀上連開數槍已著手。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該當本罪。
詳解 提供者:hung02aa066
一 行為人甲開槍射擊之行為不成立
詳解 提供者:潘天宏
甲觸犯刑法殺人未遂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提供者:波麗菜大人
殺人未遂
詳解 提供者:Liu Jun Chen
著手未遂,犯人有意將被害人致死卻無願以償 犯人有殺人之意識
詳解 提供者:許哲銘
甲 殺人未遂
詳解 提供者:Yi Jing Xiao
詳解 提供者:a098117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