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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109665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受行政處罰,但因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且郵寄送達時亦無家人在場, 致未收到裁處書,最後被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 「(第 1 項)送達, 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 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 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第 2 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3 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 書之日起,應保存 3 個月。」為寄存送達。
請問:行政罰法針對「裁處書」之送達,有無具體規定?並依憲法解釋 說明寄存送達與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關聯性?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之要求?對甲權益之影響,是否在合法之範圍內?(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