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土地一筆,擬出售予乙。雙方於訂定土地買賣契 約之後,甲經他人告知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而免徵 土地增值稅,試說明該地所須具備之要件。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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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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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7129014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本文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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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y Chen
詳解 #7633128
第 39 條
1.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2.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3.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