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B 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甲對 B 屋有何權利?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