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丟炸彈造成乙死亡可能構成按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
某甲丟炸彈係屬危險之作為,其與他人之死亡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又,某甲於丟炸彈時,主觀上對他人之死亡有認知,且乙之死亡不違反其本意,故主觀亦具備故意。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某甲成立該罪。
又,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此題某甲「徒刑」已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之內又以故意犯此殺人罪,因殺人罪屬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故依刑法四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某甲丟炸彈造成丙、丁重傷可能該當兩個二七八條重傷罪
某甲丟炸彈係屬危險之作為,其與他人之重傷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此題丙丁喪失一肢之機能,依刑法第十條可認為重傷。
又,某甲於丟炸彈時,主觀上對他人之重傷有認知,且丙、丁之重傷不違反其本意,故主觀亦具備故意。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某甲成立該罪。某甲可依累犯規定加重已如上述。
某甲丟炸彈可能該當二七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某甲主觀上有殺戊之故意,且依印象理論,法敵對意志已展現,故可認為著手。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之下,某甲該當此罪
某甲可依累犯規定加重已如上述。
某甲持有炸彈可能該當一八七條加重危險物品罪
某甲意圖為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炸藥,主觀亦具故意,故該當此罪。
某甲丟炸彈可能該當一八六之一使用危險物品罪
某甲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並致生公共危險,主觀上具故意之下,該當此罪。
競合
一八七條與一八六之依法條競合,僅論一八六之一之罪,其與殺人既遂及未遂、重傷罪屬一行為,侵犯四法益,想像競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