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考點是關於行政執行法,但是想要請問大家這題中的妨礙公務是該當社維法第85條的第一項第二款嗎?
如果是的話,為什麼不是警察機關訊問後依照第45條送至簡易庭裁定?
題目中也說到“經訊問後對甲裁處壹萬元罰鍰並當場交付裁定書”
警察機關不是只能做成處分書嗎?
也許是自己社維法讀的不精熟,剛好有這些疑點,希望有好心人不吝指教> <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如果是的話為什麼這題不依照社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