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明知A所贈與的手機為A竊盜所得,卻仍收受使用。幾日後,經人告知,手機可能 存有定位資訊,會洩露行蹤。甲將手機拆解,選取一些可用零件後,將手機其他部 分四處丟散,以防被人發現。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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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練習
(一)甲收受A所贈之手機成立刑法349
(二)甲佔有手機的行為不成立刑法335
1.甲不法持有手機是否符合"侵占"?
"侵占" 意旨"易持有為所有"
實務:持有需具備法律或契約關係,甲不法取得,不成立。
學說:競合解決論:財產犯罪後之處分行為,仍成立侵占,但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係屬不罰後行為,不另立本罪。
2.結論:不論採實務或學說,皆不成立本罪。
(三)甲拆解手機成立刑法354
詳解
(一) 甲收受A竊盜所得手機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1) 客觀上,甲取得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持有權,即成立本罪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明知」手機為A所竊之物,並「有意」收受,故甲為故意。
(2) 甲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3) 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