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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9371
科目: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某日路過某巷道時,突有精神病患 A 持木棒對其毆擊,甲為免被打傷,匆忙間急 推路人 B 之身體抵擋,致 B 被毆擊成傷。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思嶝

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