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涉嫌普通竊盜罪遭警察依法搜索(由法官丁核發搜索票)並拘提到場
(7 月 29 日下午 7:10),甲也不拒絕夜間詢問,7 月 30 日上午 11:00 警
察將甲移送檢察官乙,在乙訊問時,甲表示自己罹患思覺失調症,行為時
印象模糊,乙認為甲無聲請羈押必要,於 7 月 30 日下午 3:00 讓甲回家。
7 月 30 日下午 8:00 乙對法院提出為確定甲精神狀態而對甲實行鑑定留
置的聲請,法官丙以此聲請從甲遭拘提時起算已逾越聲請時間而加以駁
回。甲對於警察搜索的動作深感不服,依法對原決定法院提出準抗告,由
丁審理。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丙、丁的行為是否合法?(50 分)
(註:法院組織法第 14-1 條: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
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
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2.承辦前項案件
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