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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二、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於 97 年 8 月 25 日經許可於臺灣定居,領得定居證,並於 97 年 8..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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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二、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於 97 年 8 月 25 日經許可於臺灣定居,領得定居證,並於 97 年 8 月 28 日為初設戶籍之登記,嗣內政部認其自始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乃以97 年10 月30 日A 處分書撤銷甲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定居證。甲對此並未提起任何行政救濟。甲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得知上情後,於 98 年 2 月 10 日依戶籍法第 23 條之規定撤銷甲之戶籍登記。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主張其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A 處分書違法,請求回復其設籍登記。請詳附理由,析論受訴法院得否就 A 處分是否違法予以審查,以為本件訴訟判決之基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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