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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7684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某公司董事長,某日疲勞駕駛,打瞌睡而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 A 跌倒受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要求坐在副駕駛座的太太乙要 自承為開車之人。甲於事故後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 護車同時抵達,乙則向警察陳述自己開車不小心撞倒機車,警察以乙之 陳述而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Ruei Li

(一) 乙頂替甲所為而頂替其罪,成立刑法第164條第二項。另因身份而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1. 依照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而頂替之,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依照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觸犯刑法第164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3. 乙之行為滿足刑法第164條之構成要件,並無阻卻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另因刑法第167條規定而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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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網友所說的偽證罪。題目中還沒到審判階段,構成要件不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部分,題目中只是警察抄筆錄,還不到正式的公文,構成要件不符。


詳解 提供者:Yu

Liu Jerry 頂替罪要減刑 

可參閱刑法頂替罪章條文

並不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是錯的)

詳解 提供者:SUN

乙依刑法164條二項成立頂替罪。

乙不成立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要求警察負實質審查義務,乙不成立本罪。

如果考到甲,甲: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不成立頂替罪教唆犯(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教唆犯(警察有實質審查義務)。

詳解 提供者:Ardyn Lee

過失傷害284

頂替罪165第2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4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甲成立
284過失傷害
185-4肇事逃逸,甲未表明自己是肇事人(參照100台上645決)
不成立164、29教唆頂替,實務上認為甲欠缺期待可能性
乙成立
164頂替但應依167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成立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為警察是有實質審查權,而非形式審查權

詳解 提供者:許oo
乙應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詳解 提供者:彤彤

(一)成立164II

罪責階層依167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不成立214

構成要件不該當--->警察有實質審查權,登載筆錄亦僅為事實上的陳述而已

(三)有討論185-4+30的空間

有寫到(三)的話再開一段

(四)164ll+185-4+30想像競合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amen17541763
掩蓋真相
詳解 提供者:Oscar Chang
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