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頂替甲所為而頂替其罪,成立刑法第164條第二項。另因身份而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1. 依照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而頂替之,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依照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觸犯刑法第164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3. 乙之行為滿足刑法第164條之構成要件,並無阻卻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另因刑法第167條規定而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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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網友所說的偽證罪。題目中還沒到審判階段,構成要件不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部分,題目中只是警察抄筆錄,還不到正式的公文,構成要件不符。
乙依刑法164條二項成立頂替罪。
乙不成立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要求警察負實質審查義務,乙不成立本罪。
如果考到甲,甲: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不成立頂替罪教唆犯(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教唆犯(警察有實質審查義務)。
過失傷害284
頂替罪165第2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4
(一)成立164II
罪責階層依167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不成立214
構成要件不該當--->警察有實質審查權,登載筆錄亦僅為事實上的陳述而已
(三)有討論185-4+30的空間
有寫到(三)的話再開一段
(四)164ll+185-4+30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