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法律關係:
1、民法§92Ⅰ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題意,乙脅迫甲將A車出賣於乙,並為移轉行為,該買賣契約,係屬有效。
2、§114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依題意,甲向乙表示撤銷其法律行為,債權與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3、乙為無權處分A車,受有其丙給付價金之利息,並因而致甲喪失所有權,應成立不當得利,故甲自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利益。
二、甲丙間法律關係
1、乙丙間買賣契約為法律行為,依題意丙為善意之第三人,依801、948規定,應受善意制度之保護,故該A車為丙取得所有權。
2、惟92Ⅱ規定,被詐期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取得A車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