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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34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車所有人,甲受乙之脅迫,將 A 車出賣並移轉交付給乙。嗣後甲撤銷被脅迫之意 思表示及移轉行為,但乙已將 A 車出賣並移轉交付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 A 車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p101101
一、甲乙間法律關係: 1、民法§92Ⅰ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題意,乙脅迫甲將A車出賣於乙,並為移轉行為,該買賣契約,係屬有效。 2、§114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依題意,甲向乙表示撤銷其法律行為,債權與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3、乙為無權處分A車,受有其丙給付價金之利息,並因而致甲喪失所有權,應成立不當得利,故甲自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利益。 二、甲丙間法律關係 1、乙丙間買賣契約為法律行為,依題意丙為善意之第三人,依801、948規定,應受善意制度之保護,故該A車為丙取得所有權。 2、惟92Ⅱ規定,被詐期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取得A車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吳歐達
一、甲乙間關係 甲原為A車之所有人,因受乙脅迫不法、故意之行為,導致甲心生畏懼才迫不得已將A車出售將其所有權移轉與乙,根據民法第92條I明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撤銷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