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丙,則該債務轉讓,對丙才生效力 在丙未收到甲轉讓債務給乙的通知前,丙的債權人,依然是甲。
故乙丙之間,並不成立債權關系,當丙將10萬元返還給甲後,丙的債務自當消滅, 乙不得再向丙請求還款
而甲收到本因屬於乙的10萬元時,可視為甲不當得利,乙可請求甲,返還當時出賣丙之權債時的代價
本案中,甲於出賣債權之前,為丙的債權人,丙為甲的債務人。而乙為不相關之第三人。 甲出賣債權於乙後,甲與乙再無任何關係,而乙成為丙的債權人,丙為乙的債務人。 但甲出賣債權之行為並未告知丙,導致丙仍認為甲為原本之債權人,並將借款歸還於甲。 對此關係,丙認甲為債權人,故將借款還完於甲後,其債權清償,乙所持有的債權消滅,但乙並未收受丙之債務,應向甲請求請求返還借款。
改正:
乙並未收受丙之債務,系因甲收受丙之清償,為不當得利,應向甲請求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