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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6122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無息借貸新臺幣 10 萬元予丙,其後,甲將該借款之債權出賣並讓與予乙,惟未通 知丙。丙於借款期限屆滿後,返還新臺幣 10 萬元予甲。試問:乙與丙、甲與乙之法 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吉

甲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丙,則該債務轉讓,對丙才生效力 在丙未收到甲轉讓債務給乙的通知前,丙的債權人,依然是甲。

故乙丙之間,並不成立債權關系,當丙將10萬元返還給甲後,丙的債務自當消滅, 乙不得再向丙請求還款

而甲收到本因屬於乙的10萬元時,可視為甲不當得利,乙可請求甲,返還當時出賣丙之權債時的代價

詳解 提供者:Mei

本案中,甲於出賣債權之前,為丙的債權人,丙為甲的債務人。而乙為不相關之第三人。 甲出賣債權於乙後,甲與乙再無任何關係,而乙成為丙的債權人,丙為乙的債務人。 但甲出賣債權之行為並未告知丙,導致丙仍認為甲為原本之債權人,並將借款歸還於甲。 對此關係,丙認甲為債權人,故將借款還完於甲後,其債權清償,乙所持有的債權消滅,但乙並未收受丙之債務,應向甲請求請求返還借款。

改正:

乙並未收受丙之債務,系因甲收受丙之清償,為不當得利,應向甲請求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1504891146
乙與丙間有著債權存續關係,乙為丙的債權人,丙為乙的債務人,乙應該通知丙債務關係的變化附加債務協議。 甲與乙間,有著債權的轉移,應通知債務人丙支付於乙。
詳解 提供者:n1025814
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交警局招領,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1577368&task=&1507972148#ixzz4vTOPykxH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甲與丙沒有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無息借貸新臺幣 10 萬元予丙,其後,甲將該借款之債權出賣並讓與予乙,惟未通 知丙。丙於借款期限屆滿後,返還新臺幣 10 萬元予甲。試問:乙與丙、甲與乙之法 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詳解 提供者:芳
其債權已屬於乙所以應返還給乙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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